仔细查考圣经《利未记》、《《罗马书》、《哥林多前书》、《提摩太前书》等有关禁止同性恋的章节,你会发现,其中所反对的,主要是指同性的乱淫、娈童、性交易等败坏性行为,而且,其反同性行为往往也与禁止男女苟合、偷窃、贪婪、醉酒等放纵行为联系起来。

我认为,法治的"中国特色"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一是在法治发展方向和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方面,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走自主化法治道路与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广泛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法治经验相结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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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理论建构的要求看,这是回避不了的问题。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以法治或法律为研究对象,把法治或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或现代国家的一种普遍性实践,从一般意义上阐释法治或法律的基本原理。(6)行政执法与法治政府建设。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础理论则以中国法治的具体实践为研究对象及基本内容。而某些"国情论"或"特色论"的主张者则往往凭借其与主流意识形态相合的优势,以简单的判断和结论代替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论证,空洞、甚而武断地陈述自己的意见与主张,并习惯于用一些不走心、不过脑的空话套话去证成现实中的存在,从而降低了其意见与主张的说服力和影响力。

【前注】 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于7月3日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主题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创新和发展,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凤凰大学问(dxw.ifeng.com)独家网络报道。近些年,法学界对此有过一些探讨,但认识上分歧较大。除此之外再无何时必须讯问的规定。

3、关于证明责任什么的,您一定要知道现在是复查环节,是由申诉引起的。在中国刑诉领域,您恐怕还得再学学吧。5、首先,不好意思,我得再再次普普法。不说出来,不一定没有。

至于有人凭着自己曾经在公安干过、干过刑侦而言之凿凿肯定河北公安一定隐藏了聂的前期口供,对此,邱教授您怎么能把它当成法律规定呢。我不妨在此将原文第一点看法再解释一下:我只是论证聂的供述为什么排除不了,我没有对讯问双方的人品作任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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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求你仔细看清原文。4、很遗憾,邱教授概括偏了我的基本立论。1、没有了强奸,那么杀人动机是什么?这个问题只要有点法律知识有点逻辑分析能力都能看到。其他错误、所有错误统统放到再审中解决,因为复查不可能有审理程序,没有了质证、没有了辩论,是很难说清、查清事实的。

问题是一、现在要解决的是为复查机关提供一个必须决定再审的错误,没必要在复查环节全面铺开。如此等等,我据此得出申诉方的质疑没有达到推翻原判决的程度的看法,怎么就成了十恶不赦,还要劳烦您出面声讨。我只是想说明企图通过推翻聂的供述来证明是错案是徒劳的,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给我们这样的机会。79、96、12三部刑诉法关于何时应当讯问的规定是一致的: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讯问,逮捕后24小时内应当讯问。

7、前一点已提到,我不对任何人的人品进行评论。进入专题: 聂树斌案 证明责任 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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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搞来的三个(组)证据个个不成立:死者背面照片鉴定意见,从形式要件上就有欠缺,不仅要有书面鉴定报告,还要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千万注意不能只一个,必须提交两个)。再次,把摊子铺的太大了,诉讼卷宗有很多不足、瑕疵、违法,与认定聂是否犯罪人没有关系。

另,关于王是什么动机?邱教授不应该问我啊,我从来没有就王的动机说过什么。8、我也给您提个醒:虽然是法学教授,并不代表只要是法律就没有不精通的。现场勘查笔录中的地名根本没错。再次普普法,申诉范围和再审审理范围不是等号关系,如果有人非要把再审干的活拿到申诉审查(复查)环节来干,对这种愚公做法,我唯有表示敬意。二、刑诉法律从未规定申诉什么再审什么,反而要求全面审理。四、我能看到强奸罪是孤证,却看不到刨去强奸犯罪就会导致杀人犯罪动机模糊起来(先别匆匆忙忙说没有了),那我也是醉了。

所以您的侦查人员恶意陷法官于不义的宏论,恕我不作回应。2、说到王书金为什么承认本起案件?我提醒关心此问题的朋友注意:王书金共交代作案六起,其中有杀人行为的四起,检察机关起诉三起,判决认定二起。

三、总不能把我没说出来的话都定成我不同意我反对吧。我的四点看法是五月一日开始在手机微信系统上写的,基本上一天一个问题。

说到这点,我在此请求鼓动聂母起诉我的各路神仙千万不要打退堂鼓,如果我本周内看不到聂母已经起诉我的消息,你们就是一群草鸡因为不像赵作海等人,聂树斌不会再说话。

说的玄一点,仅仅为了作为法律人心中那份挥之难去的信仰的神圣,以及作为普通人对脆弱的生命所应有的那份起码的尊重。二审改判死缓的主要理由就是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不采信刘的有罪供述,而再审改判死刑的理由也就是证人翻证,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道德先生,我不得不说,你被河北代表牵着鼻子走了。但是,将聂树斌监视居住在派出所的黑屋子里,任意审讯,还将其在这里的四天的按你假定的无罪辩解予以隐匿,是不是足以令任何理智正常的人怀疑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应以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为由,排除聂的口供? 你也许还记得刘涌案吧。

他们说,那是因为王生活在距现场不到100米的地方,可能看到了这串钥匙,而聂可能是作案惊慌,没有注意到这串钥匙。再问洪道德教授(续) 道德先生,既然是听证专家,你肯定听到了河北代表关于王书金说出了现场的钥匙而聂树斌没有提到该物证的解释。

因为这里用的是可能,而不是就是。再问洪道德教授 还是应该做如下说明: 第一,我对聂树斌案的关注与我废止死刑的立场无关。

进入 邱兴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聂树斌案 证据 听证 死刑 。如此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解释,你还信?我只能说,我尊重你相信的权利,但不相信你相信的能力。

而本文后半部分洪教授的回应则是针对邱教授昨天的八问提出来的。【原编者按】邱兴隆教授的再问是继昨天发布的八问的补充完善,是自然地延伸,在时间上比洪教授的回应要早一些,不是针对洪教授的回应而做的回应。你我学人,该如何作为才无愧于时代与良心? 再再问洪道德教授 老觉得问完了,又总觉得没问完,道德兄,请许可我再再再问你几个问题吗? 第一,你凭什么让山东法院接受你的建议做你说的鉴定?就因为你是教授,你把法官当你学生,给他们布置家庭作业?就因为你是主流媒体发言人,就这样建议?你的话语来自你是老师还是听证专家或者是你作为官方认可得砖家?所以,你有话语霸权? 第二,当权利与权力打架一比一的时候,你该做什么? 第三,道德兄,你能不能说说,我国那样多人都以血与泪为法治做出了贡献,但你付出了什么?好。就此,我想说的是: 第一,这样的说明,作为排罪理由而适用于王案是可以的,但是作为入罪的理由而适用于聂案是可笑的。

我们是法律人,我们是兄弟。定案需要的是确然性,而不是可能性。

第二,我与聂虽曾是狱友,但没有同过仓,他不在我身边走过的96个死囚之列,尽管他是与我同窗难友苏辉峰一道被毙的。第二,王生活在现场100米之内,他可能看到了钥匙。

特此说明,欢迎大家转载,让我们看看两位法学教授之间的理性争论如何展开。第四,无论是作为律师还是作为法学老师,我从不就未决案件在媒体发声,这次发声是到了‘有屁不放,憋烂心脏‘的程度了。